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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乙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88号

被告单位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公司地址东莞市**镇**路**段**号**室,法定代表人吴丽娜。

诉讼代表人张某甲,身份证号码4425271970********,职务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66********,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东莞市**区**村**号**座**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被告单位广东**药业有限公司的唯一持股人、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张某乙指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采购主管吴某某(已不起诉)将该公司销售的酒精、体温计提价后出售给药店。吴某某明知采购价没有明显上升,依然按照张某乙的指示提高公司系统内酒精、体温计的销售价,让销售部按照提价后的销售价进行销售。其中将500ml酒精的销售价(采购价约3.5元一4.5元)从6元提价至12元,将100ml酒精的销售价(采购价约0.9元-1.45元)从2元提价至7元,将体温计的销售价(采购价约1.9元)从1.8元提价至5元,以上产品的利润率均大幅超过该公司2020年1月19日及之前最后一笔交易的利润率。该公司因此共非法获得毛利246082.4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153877.72元人民币。2020年2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哄抬物价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将此案移送至东莞市公安局。2020年2月19日20时许,张某乙经东莞市公安局民警的电话口头传唤后来到横坑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无视国法,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法,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防护用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张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旭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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