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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叶某等人诈骗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叶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珠海市**世界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东至县**乡**村**组**号)。200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湖市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2013年3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中山市**庄**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镇**街第**居委会**组)。2013年4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国恒,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叶某、刘国恒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20年1月31日、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9日、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叶某通过微信与洪某某联系,约定以471,700元人民币兑换530,000元港币。叶某与被告人张某在澳门**酒店**房间内,将两张1,000元面额真港币作为前后封面,中间夹以带有“练功券”字样的港币假钞,封入被告人刘国恒提供的赌场专用港币包装袋,冒充500,000元真港币,另准备30,000元真港币。被害人吕某某(男,39岁)受洪某某委托到澳门**酒店**房间取港币,查验30,000元真港币后,误认为密封状态的赌场专用港币包装袋内为500,000元真港币,未予查验即将洪某某提供的471,700元人民币转给叶某。吕某某在澳门**赌场存入港币时发现包装袋内系假钞,随即报警,并将损失赔偿给洪某某。吕某某被骗498,000元港币,按照同期银行汇率,折合人民币438,339.60元。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于2019年9月11日在珠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1月25日在中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国恒于2020年1月18日向密山市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国恒返还106,000元人民币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关于张某等人涉嫌在澳门实施诈骗罪立案侦查的通知、关于张某等人涉嫌在澳门实施诈骗相关材料移交说明、关于转发公安部的通知等;

2.证人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张某、刘国恒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张某、刘国恒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张某、刘国恒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国恒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叶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刘国恒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有山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叶某、张某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国恒现被取保候审于鹤岗市;

2.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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