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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持刀滋事于2013年6月3日被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4年4月5日被东华门派出所治安警告;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于2014年7月31日被天安门地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东城区东单北大街北向南机动车道煤渣胡同东口处,酒后无故拦截余某某驾驶的机动车,阻碍车辆通行,时间长达二十多分钟,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欣恺

检察官助理:刘冰玉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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