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4********,汉族,文盲,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13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高新区多地通过毁损车窗玻璃等方式进入车内,多次实施盗窃,盗得香烟和白酒若干。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共计9710元,毁损车窗玻璃价值共计381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新区康复路与益阳大道交汇处往南西侧300米处的人行道上毁损被害人李某某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了一包硬装中华烟、一包硬装和气生财香烟以及一包口罩。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100元,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633元。
2、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资阳区御景华庭附近毁损被害人匡某某一辆凌志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了5条硬装黑褐色和天下香烟。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4600元,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867元。
3、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资阳区海食记饭店附近毁损被害人曾某某一辆起亚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了3瓶茅台酒。经价格认定,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395元。
4、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高新区福中福附近被害人卜某某的丰田越野车车内盗窃了2条软装中华烟和3瓶五粮液酒。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1200元。
5、2020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资阳区海食记饭店附近毁损被害人赵某某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了2条硬装黑褐色和天下香烟。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1840元,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633元。
6、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资阳区古城春天益汉大药房附近毁损被害人徐某某一辆丰田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了18包黄色硬装芙蓉王香烟及3包硬装黑褐色和天下香烟。经价格认定,所盗物品价值750元,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643元。
7、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资阳区古城春天骑士网吧附近毁损被害人王某某一辆丰田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10包硬装黑褐色和天下香烟及3包硬装白色和天下香烟。经价格认定,所盗香烟价值1220元,被毁损车窗玻璃价值643元。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徐某某被盗案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卜某某、曾某某、匡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搜查、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胜赢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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