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56********,汉族,高中文化,武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武穴市**食府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街**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以在武穴市花桥镇开发商住楼和武穴市**食府装修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被害人刘某某要求被告人廖某某提供担保,被告人廖某某隐瞒其儿子位于武穴民主路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已抵押给中国**武穴支行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假房产证和土地证,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借款47.5万元,后随即将借款用于偿还个人高息借款、支付**食府人员工资等。此后,被害人刘某某多次要求被告人廖某某支付本息未果。2013年8月,被告人廖某某潜逃。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某某家中暂扣涉案款现金人民币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情况说明、银行卡账户明细、
借条、借款协议、中国**武穴支行贷款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缴款回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犯罪嫌疑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0年,被告人廖某某在武穴市**局注册登记成立武穴市**食府,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高息借款,于2013年7月逃匿。至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廖某某拖欠该酒店30名员工工资共计105478元未支付。2013年8月23日,武穴市***局工作人员到武穴市**食府留置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告人廖某某截止案发仍未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账户明细、武穴市****局相关材料、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3.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云萍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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