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15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四川省金阳县人,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金阳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金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9年7月2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底,周某某(已判决)伙同廖某某(已判决)、赵某某(已判决)和被告人廖某某、陈某某(在逃)在云南省昆明市共谋,商议在云南边境购买一批毒品运回四川西昌贩卖牟利。后周某某在云南边境购买了毒品,并雇请赵某某负责运输毒品。廖某某将其购买毒品的资金汇至廖某某的银行账户并安排廖某某租车运输毒品。2016年4月14日,廖某某在昆明租赁了一辆车牌为云******精灵轿车运输毒品,后与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三人驾车,于4月16日到达云南省耿马县孟定镇。随后,周某某、赵某某等人接到装有毒品的双肩包并将包放在精灵轿车后箱内。廖某某和陈某某驾乘另一辆无牌照丰田轿车在前探路,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驾乘精灵轿车跟随其在后返回四川。2016年4月17日11时许,当周某某、赵某某驾乘的云******轿车途经212国道景东县文井镇清凉村孔雀山加油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挡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该车后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5块,廖某某、陈某某则驾乘无牌丰田轿车强行冲卡逃离。同日,廖某某在西昌市天豪大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地铁一号线南部汽车站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行政中心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的25块毒品可疑物中,有24块白色固体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8445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51.74克/100克;有1块红色固体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382.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陈文菊
2019年8月12日
附:侦查卷宗柒卷、光盘伍张随起诉书一并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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