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幸某某,绰号“小胖”,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毕业,持家,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组**号,现租住广昌县**大道一居民房。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农历正月期间的一天,吸毒人员谢某甲(已判决)与被告人幸某某联系后来到幸某某租住的位于广昌县**加油站对面别墅隔壁商品房**室,与在幸某某家中借宿的吸毒人员罗某某三人一起吸食了的冰毒。当天另一名吸毒人员谢某乙也来到幸某某家中,后同幸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9年农历正月期间的一天,谢某甲又来到被告人幸某某家中。谢某甲在到了幸某某家中之后,谢某乙也来到幸某某家中,幸某某便与谢某甲、借宿的罗某某、谢某乙四人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9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幸某某经吸毒人员平某某介绍向陈某甲(已判决)购买了10克冰毒。之后,陈某甲将冰毒送到广昌县交给幸某某,幸某某便在家中一间小卧室开始吸食冰毒。后平某某也来到幸某某家中与陈建雄见面,陈某甲与平某某二人便到幸某某吸食冰毒的房间吸食了一些冰毒。当天,吸毒人员江某某也来到幸某某家中并在幸某某家中吸食了冰毒。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陈某乙与被告人幸某某联系后来到幸某某租住的房屋,之后江某某也和幸某某联系并来到幸某某租住的房屋中。当天幸某某与陈某乙、江某某三人一同在幸某某租住房屋的一间小卧室内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幸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被告人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幸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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