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席人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市**局**处**,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席人强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席人强在担任驻地位于本市河东区的武警原**师后勤部**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冒领退役费、探亲路费,虚拨伙食费,虚报差旅费和油料费等方式,侵吞公款人民币2985116.9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席人强担任**科**期间,利用审批武警原**师退役费、探亲路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发放标准的方式,共套取退役费、探亲路费等费用人民币1185816.9元供个人使用及接待应酬。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席人强担任**科**期间,利用审批武警原**师后勤部、医院、招待所财务经费的职务便利,以处理师领导接待开支为由,采取虚列人员、扩大补贴范围的方式由**科向师后勤部、医院食堂、招待所违规核拨伙食费人民币4042849.6元,其中1334000元被席人强个人使用及接待应酬。
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席人强担任**科**期间,利用审批差旅费报销的职务便利,以虚报飞机票、火车票的方式,将虚报的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92300元侵吞。
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席人强担任**科**期间,利用审批油料购置费的职务便利,以虚开加油发票报销的方式,将套取的公款人民币173000元侵吞。
2017年7月15日武警部队党委巡视组巡视期间,席人强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退赔违纪款共计346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席人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人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人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席人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俊
检察官助理:张静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席人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随案移送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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