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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左群,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街道办事处****街**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左群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左群伙同严某某(已判决)等人以浙江中**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的名义与凉山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中**公司成为渝**公司的053号会员单位,并将“三云二水”、“峨眉紫芽”、“郭阳玉露”三个买断的茶叶品种在该平台上市挂牌销售。同时,利用严某某实际控制的鼎**国际集团(以下简称鼎**集团)下属的宁波渤海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宁波鼎**传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组织员工在网络上建立股票群,从群中物色潜在客户(即被害人),通过业务员在QQ群、直播平台中扮演金融分析师等身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隐瞒在平台炒作的茶叶由公司实际完全控盘并有操盘手操纵价格、资金封闭流转、能直接占有投资客户亏损资金、与投资客户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对立关系等情况,诱导被害人在茶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进行茶叶买卖。

在茶叶买卖期间,被告人左群担任鼎**集团及中**公司总经理,负责炒作茶叶价格、进行茶叶买卖相关业务。一方面,左群组织中**公司风控部黄某某、雷某某(均已判决)等人操纵茶叶价格,使得茶叶价格不断上涨,引诱被害人高位接盘,将中**公司持有的茶叶卖出。另一方面,左群在鼎**集团高管QQ群视频会议时讲述茶叶价格接下来的走势,告知下属公司如何在客户处进行营销。当被害人有亏损或欲出金时,由业务员欺骗被害人说价格还会继续上涨需要持续持仓或者加大入金,直到一定价位操盘手大肆出货,使茶叶价格大幅下跌,导致被害人大面积亏损,从而公司获利。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左群等人诱骗众多被害人“投资”茶叶,造成亏损合计人民币4834.8万余元。中**公司在案发前,退赔约人民币200万元,可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左群应对全部亏损负责,共参与骗取人民币4634.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左群个人违法所得约人民币49.6万元。被告人左群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合作协议、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傅某某、戴某某、万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苏某某、顾某某、武某某、张某甲等陈述;4.被告人及同案已决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群的供述与辩解,同案已决犯严某某、郑某某、黄某某、邵某某、戴某某、延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聊天记录、交易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严某某等人,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左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左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卫红

检察官助理:葛淑怡

2020年7月3日

                                      

附件:1. 被告人左群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退赔赃款情况:赃款40万元已打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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