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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8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使用“**”的游戏账号在“问道”游戏中想与被告人崔某某使用的“**”的游戏账号组队,被告人崔某某趁机提出让郭某某找游戏商人制作游戏“宝宝”并升级装备,并向郭某某推荐其使用的“**”账号。经协商,被害人郭某某以7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崔某某处购买成品“朱雀宝宝”,并通过微信向崔某某转账7300元。被告人崔某某收款后并未制作“朱雀宝宝”,而是在“问道”游戏中找了张“朱雀宝宝”的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某,使郭某某认为该“宝宝”已购买成功。随即,被害人郭某某又与被告人崔某某协商以2000元的价格由崔某某为其强化游戏装备,并通过微信向崔某某转账2000元。被告人崔某某收款后,在游戏中找到其他玩家强化后的武器截图通过微信发送给郭某某,之后将郭某某的微信和游戏好友拉黑。当晚10时许,被害人郭某某登陆游戏后发现账号中没有成品“朱雀宝宝”,且游戏装备也未强化,随即找被告人崔某某理论,但已联系不上。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将其诈骗所得赃款9300元已挥霍。

被害人郭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报案,华阴市公安局于当日决定对郭某某被骗案立案侦查,于2020年3月18日在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抓获被告人崔某某,经讯问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及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磊

2020年7月22日 

书  记  员:张  欢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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