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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白色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成武县大田集镇经济开发区水法公司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和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爱军

检察官助理 王荣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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