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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蒋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龙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2009年8月31日因盗窃,被安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5月1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4日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蒋某某共谋后,到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镇**安置区内实施多次盗窃,其中盗取被害人刘某甲价值1956元蓝灰色豪爵牌HJ110-3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取被害人杨某某价值3762元红色豪爵牌HJ150-2E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取被害人陈某某价值6480元蓝黑色轻骑-铃木牌QS110-2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窃被害人黄某某价值5520元红色豪爵牌HJ150-23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盗取被害人王某甲价值4728元白色五羊本田牌踏板两轮电动车一辆;盗取被害人詹某某价值3360元红色劲龙牌JL150-51E型两轮摩托车一辆。

2.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岑某某伙同他人到义龙新区**镇**安置区,通过窗户进入鲁某乙家一楼一卧室内将被害人鲁某丙放在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

3.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岑某某到义龙新区**镇**安置区内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安置区保障性住房2号楼楼下停车场上的一辆价值3840元红色大阳牌女式弯梁两轮摩托车盗走,后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综上,岑某某某盗窃物品共计价值35646元,蒋某某盗窃物品共计价值25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2把,剪刀1把;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发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乙、陶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张某某、包某某、鲁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詹某某、王某甲、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乙、刘某甲、鲁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岑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岚

                                  检察官助理:刘明熙

2020年2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蒋某某取保候审在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78875****。

2.案卷4册,补充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螺丝刀2把,剪刀1把

4.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2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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