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4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高密市**镇**村。2018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6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16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凌晨,李某某因琐事在高密市**镇**村将尹某某家的四间屋后窗玻璃砸碎,后尹某某将李某某家的厨房后窗玻璃砸碎,李某某出来与尹某某发生撕打。后尹某某的儿子尹某某1、女婿王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到尹某某家,因李某某手持铁锨再次来到尹某某家门口处,王某某从其驾驶的车辆内拿一根棍、尹某某拿小镢、尹某某1拿手电筒追赶李某某,后尹某某持小镢在尹某某家门口处打伤李某某左臂、会阴等处。2018年1月16日,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李某某左尺骨之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左手第三掌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左腕部、会阴部、双下肢、头皮疤痕、面部疤痕、左手臂疤痕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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