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镇人,住临沭县**镇**村**号,农民。2010年6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甲与刘某某在临沭县**镇**村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将刘某某推倒在地。经鉴定,刘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尹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尹某甲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笛歌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住临沭县**镇**村**号。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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