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80号
被告单位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97133****,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诉讼代表人黄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80********,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告单位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尹某某因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向时任江苏省**处调研员王某甲(另案处理)请求关照其公司业务。自2012年至2019年,王某甲利用其负责经办全省公路桥梁项目审批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向项目单位打招呼推荐的方式,帮助被告人尹某某以被告单位**甲公司名义承接**高速公路****互通工程土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调查、**高速公路***互通工程项目土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调查等40余项业务,并帮助催要合同款。
为感谢王某甲对其承揽业务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关照,被告人尹某某在王某甲的要求下,通过被告单位**甲公司与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虚假合作协议,以被告单位**甲公司支付“咨询费”的方式,通过南京**乙公司给予王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86.845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向南京市玄某某监察委员会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王某甲公务员登记表、合作协议书、**甲公司银行流水、**乙公司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服务合同及付款凭证、**甲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黄某乙、邵某某、仲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尹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南京**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尹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忠文
2020年9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诉讼代表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381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0册3454页。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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