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西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左右,被告人尚某某在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先锋村**社庙台子山上,猎捕到苍鹰雏鸟一只并在家饲养,之后,其又在某QQ群里将该苍鹰叫价出售。2019年1月8日下午,其在安定区内官营镇先锋村加油站斜对面公路边等待买家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苍鹰属鸟纲,隼形目,鹰科,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苍鹰并在某QQ群里叫价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尚某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尚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兴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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