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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尕某某故意伤害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75********,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本市无固定住址,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8日立案,2013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现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尕某某在本市城关区加荣村菜市场附近出租房内,与被害人周某某因纠纷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尕某某持刀将被害人周某某左上臂和左腹部捅伤,案发后被告人尕某某逃回甘肃卓尼县。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伤势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尕某某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且造成一人重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仁桑珠

检察官助理:箪增锣布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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