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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尉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镇**村,住襄汾县**镇**小区**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到襄汾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在襄汾县**镇**路**小区被告人尉某某家中,因琐事,尉某某用菜刀将冉某某致伤,经鉴定,冉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尉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麦仓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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