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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故意杀人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封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70********,汉族,高中,群众,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号楼**室,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村**号楼**单元**层**区。于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0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5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封某某因对工作安排不满,怀疑队长宋某某故意从中作梗,准备与其当面协商,协商不成便预谋使用武力报复。当日15时许,封某某随身携带一把自制匕首到达**集团****运输工区办公楼宋某某办公室,与宋某某协商工作安排遭到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封某某持匕首捅了宋某某四下,致其胸腹部、腿部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因对工作安排不满,手持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在被害人的办公室对被害人胸部、腹部、腿部,连捅四刀,造成被害人宋某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鑫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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