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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封某某某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10727MA3XTU****,住所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村。

诉讼代表人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69********,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封某某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某某,住封某某**乡**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荆隆宫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封某某荆隆宫乡丁庄村东南渠西66.7亩土地上取土并造成该处耕地被破坏。经河南省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该公司取土项目占用土地总面积66.7亩,其中:基本农田29.1亩、有林地22.31亩、采矿用地14.34亩、农村道路0.95亩,地类为水浇地、采矿用地、农村道路和有林地,取土平均深度为2.56米,已造成2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被告人王某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前科证明、黄委会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书、封某某国土资源局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省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结论;5.河南绿钻农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北辰勘测有限公司现场勘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在耕地上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封某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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