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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富锦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住富锦市**小区。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驾驶鲁D****1号灰色**轿车来到绥滨县绥滨镇林茂街西段、幸福路小区北侧,宋某某见该处停放了很多大型车辆,便产生盗窃车辆电瓶的想法。同日23时许,宋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林茂街西段、幸福路小区北门道南,宋某某下车后徒手将被害人王某某(男,33岁)停放在该处北侧路边黄色铲车上安装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放入自己轿车后备箱中;宋某某又来到幸福路小区北门西侧道南,将被害人孟某某(女,40岁)停放在该处的黑D****5号蓝色货车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宋某某欲盗窃停放在孟某某车辆旁、刘某某的车辆电瓶时,发现该车电瓶安装了防盗措施,盗窃未果;宋某某行走至幸福路小区北门东侧道南欲盗窃张某某车辆电瓶时,发现该车辆电瓶亦安装了防盗措施,盗窃未果;宋某某向东继续行走至幸福小区(西廉租楼)北侧,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男,40岁)停放在该处的黑H****8号高压清洗车,宋某某将该车安装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宋某某驾驶车辆沿幸福路小区东侧、幸福小区西侧道路离开时,发现被害人于某某(男,37岁)停放路边的灰色微型车,宋某某将该车辆后门打开,将车内的一个黑色音响盗走。2020年8月11日0时许,宋某某驾驶轿车来到绥滨县绥滨镇奋斗路与田丰街交口南侧西段,发现被害人白某某(男,58岁)停放的黑H****8号灰蓝色大型挂车,宋某某上前将该车安装的两块电瓶卸下盗走。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共盗得5名被害人车上物品,价值人民币1,866.00元。所盗8块电瓶被其卖到富锦市兴旺废品站,得赃款900.00元,被其挥霍。所盗音响被其扔掉。破案后,所盗电瓶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已返还失主。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富锦市抓获。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 黄作龙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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