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小学后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是湛江市**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湛江市赤坎区**小区**栋**房装修工程项目的监管。2019年8月29日,宋某某对赤坎区**小区**栋**房检查时发现该房线槽施工不合格,遂与线槽施工工人陈某某约定于2019年9月2日早上到来修改线槽。9月2日早上8时30分许,宋某某到赤坎区**小区**栋**房时见陈某某还没有到来施工,遂打电话催促陈某某过来施工,陈某某由于在其它地方做工而不能依时到来,双方因此在电话上发生争吵。当日早上9时许,陈某某来到赤坎区**小区**栋**房找到宋某某,双方引发肢体冲突,陈某某持用一根PPR水管殴打宋某某的背部等部位,双方互相扭打起来后被在场的其他工人拦开,随后宋某某持一把铁锤冲过去击打陈某某的头部等处,导致陈某某头部受伤流血、背部等多处受伤。宋某某见陈某某的头部流血后即停止击打。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宋某某为被害人陈某某预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1000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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