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3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底至8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在辰溪县**镇菜市场其经营的麻将馆内三次伙同并容留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底八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辰溪县**镇菜市场其经营的麻将馆二楼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8月14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辰溪县**镇菜市场其经营的麻将馆二楼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8月17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宋某某在辰溪县**镇菜市场其经营的麻将馆二楼房间内,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米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宋某某因吸食毒品在辰溪县**镇菜市场其租赁的麻将馆内被辰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容留米某某吸食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米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文杰
检察官助理:杨秀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在辰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证人(鉴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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