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29分许,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豫Q*****小型汽车沿确山县***道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群众举报,后被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3.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9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