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5********,汉族,大专文化,宜城市国家电网**服务公司农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湖北省宜城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29日经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与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王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宋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向其许诺事成后给3000元报酬。王某某找宋某某要到个人身份信息,并发给具体操作注册公司的段某某(另案处理)。当月下旬,段某某到湖北省荆门市注册一家以宋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荆门珠亮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月初,段某某用车将宋某某从宜城市接送至荆门市,带其到农业银行南门支行办理对公账户。在荆期间,宋某某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等一套资料交给段某某。事后,宋某某找王某某索要报酬未果。

2020年7月6日下午,宋某某向宜城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与开户资料、情况说明、另案处理材料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质彬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宜城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