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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地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安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11983********,汉族,大专文化,烟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生地、户籍地均为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道**村**号,现住地为福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8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逮捕。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伙同杨某某、闫某某(以上二人均在逃)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和**街路口西侧一自建房大院,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私设加油站,非法经营买卖汽油,总价值66万余元。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在烟台市芝罘区**街南侧一自建房大院内,在未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相关经营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私设加油站,非法购买储存汽油9吨并对外出售,总价值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信息查询记录、手机截屏、销售明细表等书证,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远斌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郭某某现押于烟台市芝罘区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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