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枣强县**镇**路**小区,现住衡水市枣强县**镇**路**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来到武邑县**镇,沿街寻找目标,利用随身携带的强光手电破窗器,先后对4辆停放的汽车的车窗进行破坏,而后拿走车内钱物。
1、在**镇**街**商城门前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奥迪Q3汽车玻璃砸坏, 拿走车内华为手机一部,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华为手机价值855元,被砸车玻璃价值899元;
2、在**市场管理局门口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的现代朗动轿车玻璃砸坏,拿走车内云龙香烟8盒、现金100余元,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199元;
3、在**小区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孙某乙停放的丰田汉兰达汽车玻璃砸坏,拿走车内提包一个,后将该提包扔在小区门口附近,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604元;
4、在**小区被告人孙某甲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的福特翼虎汽车玻璃砸坏,拿走车内现金60余元,经武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车玻璃价值211元。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孙某甲在衡水市桃城区**医院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已将在其家中搜出的华为手机、三盒云龙香烟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报告、汽车玻璃维修收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被害人王某某、甘某某、孙某乙、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甲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案发监控视频及现场辨认视频;
7、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怀斌
检察官助理:韩忠霖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审查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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