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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甲、何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5********,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汉川市**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29日被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该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6月19日函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黄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6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渠道购进减肥胶囊多种,在其位于南宁市的出租房和家里进行分装,再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微店进行销售,经查实的销售金额为459,1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减肥胶囊、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2.刷单记录本、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记录、扣押说明、鉴定委托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等569人的陈述;4.证人肖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5.湖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黄冈大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支付宝、微信微店电子交易数据光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被告人孙某甲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甲通过淘宝网在谢某某(另案处理)的淘宝网店“静宝”、被告人黄某某的淘宝网店“减肥成功小铺”等处购进减肥胶囊,孙某甲将一部分减肥胶囊加价后通过淘宝店铺和微信微店进行销售,一部分进行再加工,将胶囊中的粉末取出,与碎成粉末的荷叶粉按1:1混合,制作成新的减肥胶囊在淘宝、微信上销售,经查实的销售金额为19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减肥胶囊、手机照片等物证照片;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流单、交易记录、产品说明书、扣押说明、鉴定委托书、抽样检验抽样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胡某某等32人的陈述;5.湖北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黄冈大鹏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支付宝、微信微店电子交易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7.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8.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甲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继方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孙某甲取保候审在家,黄某某电话:17344227119,孙某甲电话:13789930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光盘16张。

3.黄冈市公安局暂扣孙某甲50万元,暂扣黄某某118万元,查封黄某某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大道**号**房产一套。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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