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47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河南省邓州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9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10 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1月10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受雇于老板“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街**路**号**基地**栋**楼**仓库,仓储、销售假冒 “HERMES”、“adidas”等注册商标的鞋子、衣服。同年7月2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孙某某并查获假冒 “HERMES” 注册商标的拖鞋150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32双等物1批。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按正品值算共价值人民币915768元。

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3.证人农某某、曾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2月7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654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四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等物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