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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58********,汉族,大专文化,昌乐县**退休职工,中共党员,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单元**室。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孙某甲在其母亲孙某乙已经去世,且明知其母亲孙某乙的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截止至去世的前提下,以不注销其母亲孙某乙的户口,使用其母亲孙某乙的户籍证明的手段骗取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27060元。

2019年4月16日经营邱镇政府财务人员多次催要后被告人孙某甲将27060元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光盘一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采用隐瞒其母亲已去世的方式骗取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瀚文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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