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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诈骗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区**办事处**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同的 QQ 群推荐刘某甲(已判决)制作、销售的“无锡创业投资”等虚假理财软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投资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至案发,已查证涉及骗取被害人修某某共计人民币47807.6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修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及同案犯刘某乙、魏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勘验记录;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杨、吴柳青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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