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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合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合水县**(副科级),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2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3日、2019年4月1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以来,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合水运营服务中心(代码70**,未在工商部门注册)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发展会员的方式,通过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高额回报为由,鼓动下级会员向其个人建设银行、甘肃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支付宝账户及其妻子石某某农业银行账户打款,投资购买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基金、原始股、封坛酒等投资项目,向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48名不特定的人变相吸收存款2917690元。被告人孙某某将非法吸收的款项利用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转到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罗某甲的银行账户。经甘肃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孙某某通过其个人和石某某账户共向罗某甲个人账户及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户转账汇出款项4141060元;四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罗某甲等人账户共给孙某某和石某某账户返利356101.70元、给罗某某88个会员返利431325.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石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承诺高额回报为由,利用微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向48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存款2917690元,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建祯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9册(内附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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