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篮球场、居民小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46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文体馆外篮球场,盗窃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篮球架上的华为P10 plus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0元。
2.2019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西门对面的篮球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篮球架上的OPPO R17手机1部、王某某放在篮球架上的小米8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32元。
3.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恒大绿洲篮球场,盗窃被害人周某甲放在南侧篮球架上的华为荣耀8X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21元。
4.2019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明日星城小区,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凤凰牌自行车1辆。
5.2019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通和桂园西区篮球场,盗窃被害人姚某某放在篮球架上的OPPO R17手机1部、周某乙放在篮球架上的VIVO X21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217元。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6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红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