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队**号,个体。2019年9月2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与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南理工大项目部签订企业项目管理合同书,约定承建安理大F区工程。期间被告人孙某某雇佣被害人张某某等三人从事领班及具体工作,湖北民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给孙某某,孙某某支付工人部分劳动报酬后,便一直未再支付。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劳动报酬,拖欠张某某等三人2015年初至2017年初的工人工资共计251098元。
淮南市高新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7月1日、7月2日、7月3日通过拨打孙某某手机告知其于2019年7月10日前将拖欠张某某等三人工资支付,其到期未予支付。2019年7月19日淮南市人社局对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予以公告送达,督促其于2019年7月26日10时前支付拖欠工资,但其未按规定支付。淮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8日、8月23日通过拨打孙某某手机告知其到农民工维权中心处理解决拖欠张某某等三人工资,并于2019年8月23日、8月29日以短信形式告知限期支付,其到期未予支付。2019年8月28日淮南市人社局再次对孙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予以公告送达,督促其于2019年8月29日10时前支付拖欠工资,但其未按规定支付。
2019年7月29日、8月26日孙某某将张某某工资全部支付,2019年9月2日孙某某将易某某、杨某某工资全部支付,并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施工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欠条、收条、施工单位支付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易某某、杨富民等人的陈述;
4.证人姚某某、毛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251098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宗、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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