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孙尚明,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1月9日被原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尚明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尚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孙尚明以其租赁的宣城市区朱衣巷111号门面房、113号门面房,容留张某某、李某某、穆某某、班某某(未遂)从事卖淫活动共计400余次,获利13000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孙尚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孙尚明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尚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尚明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尚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尚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尚明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寒冰
检察官助理:凤娟
2020年6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尚明现羁押于宣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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