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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枣庄市峄城区**镇**庄**村**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峄城区榴园镇桃花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桃花村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孙某某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孙某某上肢静脉血乙醇浓度为206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6940****。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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