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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系济南市天桥区**土场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A*****号小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交站北侧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男,87岁)相撞,造成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至颅脑几胸腹盆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孙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任远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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