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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庄**镇**村**村**号。2010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28日减刑释放;2015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庄**号楼下,采取剪断电源线的方式,盗窃于法某某(男,32岁)**牌电动车1辆,价值1350元。

次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采取用开锁工具投锁等方式,盗窃柯某某(男,38岁)**牌电动车1辆(价值2115元)、丁某某(女,32岁)**牌电瓶1组(价值236元)、周某某(男,48岁)**牌电瓶1组(价值422元),价值共计2773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盗窃作案2起,价值共计4123元。

同年7月20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槐荫区**小区**侧空地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案发后,涉案电动车、电瓶均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赃物照片等)、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证人证言(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有累犯、如实供述、赃物追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5、开锁工具现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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