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号,住青岛市李沧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1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被害人李某甲报案至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称被人引诱在“东财国际”虚假投资平台投资,后被诈骗40万元。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诈骗平台系在被告人孙某某介绍下由李某乙(在逃)提供给以宋某某(另案起诉)为首的诈骗团伙,并传授诈骗方法。自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宋某某租赁办公地点、购买电脑、手机等网络通讯工具,聘用被告人刘某某(另案起诉)等4人为组长、聘用王某某等11人通过微信、QQ等聊天工具,利用“东财国际”虚假网络投资平台,以冒充客户、发送虚假盈利图片等方式引诱客户参与平台投资,并由宋某某、刘某某等人引导客户反向操作,以客户在投资平台亏损为盈利来源,先后诈骗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等多人共计135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资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手机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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