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6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兴宁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晓晴,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广州市白某某**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邓婵,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博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某、沈晓晴、邓婵、肖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境外以引诱位于本市白某某**街**村**街**号**房等地的蒋某某、王某某、齐某某、蒲某某等人通过网络与其裸聊并录制视频,再以裸聊视频相要挟的方式,对上述人员等多人进行敲诈勒索。
同年1月起,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沈晓晴先后与同案人陈某甲合作,孙某某又先后发展被告人肖某甲、黄某某、罗某某及同案人钟某某(另案起诉)等人为下线,黄某某再发展同案人陈某乙(另案起诉)等人为下线,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收集、提供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收取陈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所得钱款后套现。并将套现资金转账至被告人邓婵等人持有、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邓婵等人将上述资金转入陈某甲提供的银行账户。经统计,1月至3月间,孙某某参与套现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437075元;自4月起,孙某某在明知资金来源为敲诈勒索所得后仍继续参与套现,涉案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55547元。陈某某、沈晓晴参与套现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240297元。邓婵参与套现获利金额合计人民币257300元。黄某某参与套现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11723元。罗某某参与套现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18388元。肖某甲参与套现资金金额合计人民币74102元。
被告人邓婵、罗某某、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银行卡等;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款二维码、转账记录截图、户籍材料等;
3.证人证言:谢某某、张某某、肖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蒋某某、王某某、齐某某、蒲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孙某某、陈某某、沈晓晴、邓婵、黄某某、罗某某、肖某甲、钟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辨认及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邓婵、罗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沈晓晴、邓婵、黄某某、罗某某、肖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且孙某某、陈某某、沈晓晴、邓婵、黄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同时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邓婵、罗某某、肖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婵、罗某某、肖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邓婵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某、沈晓晴、邓婵、黄某某、罗某某、肖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十五册及光盘资料共十八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财物1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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