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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2016年11月1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7年3月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孙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伙同冯某某、戴某某(均已诉)等人在**市**街道*1酒店、*2酒店等地开设赌场,聚集赌博人员李某某、陈某某、季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孙某负责抽头、记账。该赌场开设十余天,平均一天抽头获利1万元,共抽头获利10万余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伙同林某某(已诉)在**市**路其店内开设赌场,聚集赌博人员赵某某、章某某等人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被告人孙某负责发筹码、抽头、记账,同案犯林某某纠集王某某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并收取利息。该赌场开设十余天,平均一天抽头获利1500元,共抽头获利1.3万余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孙某主动到临海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起诉书、情况说明、拘留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季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秦某某、叶某某、章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冯某某、戴某某、林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光盘1张、证据材料1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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