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290号
被告单位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845****,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街道**道**号莲城汽贸维修间,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诉讼代表人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原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联系电话1517323****。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2019年12月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罗兴安,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8706****。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2********,汉族,本科文化,原**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员工,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2019年9月1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旭辉,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7320****。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黄某甲等6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保险诈骗单位犯罪
2015年5月12日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公司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大道****汽贸维修车间,经营范围:一类汽车维修;汽车装饰、保养服务、汽车租赁、代办汽车上户、汽车配件的销售。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湘潭市交警支队、湘潭保险行业协会下面的一个湘潭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处理点。2016年年底,被告人孔某某进入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2月14日开始,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业务。2017年6月左右,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汪某某、瞿某某与孔某某口头约定,被告人孔某某占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0%股份,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汽车修理、汽车保险等业务。2017年年底被告人孔某某通过收购汪某某、瞿某某股份成为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占股51%。2018年1月15日,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汪某某变更为被告人孔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全面主持公司业务。罗某甲(另案处理)从2018年1月起系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谭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9月至2019年10月系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孙某甲(另案处理)2017年2月4日至2018年5、6月系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刘某甲(另案处理)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月系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甲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湘潭分公司的查勘定损员。2017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为了扩大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业务、增加营收,被告人孔某某为首,伙同罗某甲、谭某某、孙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等人,利用保险便民服务措施及快赔快处、保险点的便利,利用放在该公司内维修的社会车辆及公司、员工的车辆,多次通过伪造未曾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的方式,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在内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金,骗得的保险理赔金由被保险人主要作为维修费用支付给孔某某、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或者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2月27日,孔某某伙同尹某某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广场附近,伪造了“蒋某某”驾驶湘A*****长城越野车追尾“刘某甲”驾驶的湘C*****别克小车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尹某某用自己的电话报案,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5038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蒋某某湘潭农商银行账上作为维修费用。
2、2017年3月2日,孔某某伙同尹某某、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路河边上,伪造谭某某驾驶汪某某(公司股东)的湘C*****奥迪车与孔某某驾驶湘C*****大众汽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谭某某进行报警,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12217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汪某某建设银行账上,后汪某某将钱取出作为其汽车在湘潭**服务有限公司的修理费用交给瞿某某入公司账。
3、2017年5月24日,孔某某伙同沈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天成驾校内,伪造“李某甲”驾驶湘C*****别克车碰撞“陈某甲”驾驶湘C*****凯迪拉克小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沈某某进行报案。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沈某某长沙银行账户上,后沈某某将此笔理赔金交给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017年7月16日,孔某某伙同张某甲、罗某乙在湘潭市**街道附近,伪造张某甲驾驶湘C******奔驰车与罗某乙驾驶的湘C*****冷藏货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使用张某甲手机报案并使用张某甲的驾驶证登记报案信息。王某甲走**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理赔流程赔付保险理赔金18850元,该笔理赔金作为汽车维修费用直接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银行公司账户上。
5、2017年7月17日,孔某某伙同罗某丙在湘潭市**医院附近,伪造“张某乙”驾驶湘C*****罗某丙”扮演的“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使用张某乙的驾驶证作为伪造现场的驾驶者。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伪造收条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3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至张某某农商银行账上,后张某乙将该理赔金作为汽车保险费转给了孔某某。
6、2017年8月7日,孔某某伙同黄某甲、孙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正门,伪造“罗某丁”驾驶湘A*****五菱汽车汽车撞倒孙某甲扮演的“冯某某”驾驶电动车的人伤、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伪造收条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52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孔某某控制的罗某丁邮政银行账上。
7、2017年8月15日,孔某某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三期附近,伪造彭某甲驾驶湘A*****现代车碰撞“王某乙”驾驶的粤K*****本田商务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指使罗某甲报案。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4050元支付到孙华账上。
8、2017年9月12日,孔某某安排刘某甲、夏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队附近,伪造刘某甲扮演“黄某乙”驾驶湘K*****森林人越野车与夏某某驾驶湘A*****本田小车碰撞,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25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公司账上。
9、2017年9月21日,孔某某伙同刘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伪造刘某甲驾驶湘A*****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具车与“陈某甲”驾驶的湘C*****奔驰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刘某甲进行报案。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公司账上。
10、2017年9月25日,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伪造“吴某某”驾驶湘A*****别克汽车与“许某某”驾驶的湘B*****奥迪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吴某某的电话进行报案。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8396元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长沙银行公司账号上。
11、2017年10月1日,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伪造“张某丙”驾驶赣E*****面包车与“罗某戊”驾驶的AU5511奥迪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3980元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公司账上。
12、2017年10月22日,孔某某伙同刘某甲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路附近,伪造刘某甲驾驶湘A*****奥迪车停与“何某乙”扮演“周某甲”驾驶湘A*****雅阁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6270元支付到周某甲工商银行账上。
13、2017年12月26日,孔某某伙同刘某甲、谭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伪造刘某甲扮演“宁某某”驾驶湘C*****的福特车撞到谭某某驾驶的粤H*****丰田汽车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650元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账上。
14、2018年1月14日,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伪造“张某丙”扮演周某乙驾驶赣E*****面包车与“刘某乙”驾驶的湘C*****别克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000元支付到**修理厂长沙**公司账上。
15、2018年4月26日,孔某某伙同罗某甲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路附近,伪造罗某甲驾驶湘C*****长安越野车与王某丙驾驶的湘C*****奔驰小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将保险理赔金7050元支付到甘某某民生银星账上,某某将该保险理赔金作为保险费与孔某某进行了抵账。
16、2018年6月2日,根据孔某某的安排,张某丙伙同林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家具广场对面附近,伪造湘A*****雪佛兰汽车撞倒电动车驾驶员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保险理赔金1000元支付到被保险人谢某某国银行账上。
17、2018年11月7日,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医院附近,伪造孔某某驾驶湘C*****奥迪车追尾碰撞“李某丙”驾驶湘A*****本田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时,湘A*****本田车车主黄某丙在现场,并在事后提供了驾驶证作为伪造事故现场的驾驶者。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6680元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账上。
18、2018年11月28日,孔某某伙同黄某丙、彭某乙在湘潭市岳塘区湘潭中心地下停车场,伪造黄某丙驾驶湘A*****本田车倒车撞到彭某乙停放的湘C*****别克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1500元支付到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账上。
综上,被告单位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孔某某涉嫌18笔犯罪事实,金额共计94131元。被告人黄某甲涉嫌7笔犯罪事实,金额共计31705元。谭某某涉嫌2笔事实,金额共计14867元。刘某甲涉嫌4笔事实,金额共计13170元。罗某甲涉嫌2笔事实,金额共计11100元。孙某甲涉嫌1笔事实,金额共计5200元。
(二)保险诈骗个人犯罪
1、2017年4月11日,孔某某伪造驾驶湘A*****奥迪车倒车撞坏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休息室玻璃幕墙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在场的刘某甲提供手机给孔某某报案,并提供驾驶证作为该次事故的驾驶者。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激将保险理赔金1650元支付到罗某甲农业银行账上归孔某某所有。
2、2017年4月22日,孔某某伪造湘A*****捷达轿车倒车撞坏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休息室的玻璃幕墙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用自己的电话报案,在场的张某甲提供驾驶证作为此次事故的驾驶者。事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000元支付到罗某甲农业银行账上归孔某某所有。
3、2017年4月23日,孔某某伙同廖某某、邱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路上,伪造廖某某驾驶湘A*****丰田坦途车倒车碰撞“孙某甲”驾驶的湘C*****奥迪车,造成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用廖某某的手机报案,用孙某甲的驾驶证作为事故现场的驾驶者。孙某甲(另案处理)在知道孔某某等人多次伪造交通事故,且其驾驶证可能用于这次伪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将驾驶证出借给孔某某。后孙某甲按照要求在该次伪造的交通事故湘潭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确认书上签名。在第二天廖某某等人驾驶湘A*****丰田坦途车回浏阳路上,保险公司进行了回访,罗某甲明知该次事故系伪造,仍帮助廖某某接回访电话欺骗保险公司。2017年5月2日、23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3700元至廖某某长沙银行账上,廖某某、邱某某将保险理赔金作为湘A*****丰田坦途车在浏阳的维修费用通过微信等方式支付给孔某某等人。
4、2017年5月18日,尹某某伙同苑保双在湘潭市岳塘区**路**学校附近,伪造尹某某驾驶湘C*****富康车撞伤“苑某某”的交通事故现场。该事故中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尹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尹某某建设银行账上归尹某某所有,其中黄某甲分得300元。
5、2017年6月20日,孔某某伙同沈某某、王某丁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伪造沈浩驾驶湘A*****面包车碰撞王某丁驾驶的电动车,造成王某丁扮演的电动车驾驶员“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沈某某进行报案。黄某甲作为**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伪造收条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由孔某某控制的颜某某建设银行账上。
6、2017年6月20日,谭某某伙同孔某某伙在湘潭市岳塘区**街,伪造谭某某驾驶湘C*****比亚迪汽车碰撞电动车,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刘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谭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以伪造收条、走理赔程序的方式协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谭某某农业银行账上归谭某某所有。
7、2017年6月29日,罗某甲伙同黄某甲、何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道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伪造罗某甲驾驶湘A*****甲壳虫小车致使何某甲扮演的“孔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孔某某在现场并提供手机给何某甲伪造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罗某甲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以伪造收条、走理赔程序的方式协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4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罗某甲农业银行账上归罗某甲所有。
8、2017年7月18日,孔某某伙同何某甲在湘潭市岳塘区**道**路**处,伪造孔某某驾驶湘A*****依维柯工具车将驾驶电动车的何某甲扮演的谭某某(未到现场)撞倒的事故现场。伪造事故现场后,孔某某要谭某某在伪造的收条上签字。事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将保险理赔金3500元支付到孔某某控制的张某丙农业银行账上。
9、2017年7月26日21时,孔某某伙同何某甲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口,伪造孔某某驾驶湘C*****福特汽车撞倒驾驶电动车的何某乙、何某甲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500元支付到周某某建设银行账上,周某某后将钱交给了孔某某。
10、2017年9月30日,孙某甲伙同孔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驾校附近,伪造孙某甲驾驶自己的湘C*****起亚汽车将骑电动摩托车的孔某某扮演的“李某丙”撞伤的交通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孙某甲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以伪造收条、走理赔程序的方式协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35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孙某甲建设银行账上归孙某甲所有,其中黄某甲分得1000元。
11、2017年10月15日,罗某甲伙同黄某甲、李某甲与潘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小区附近,伪造罗某甲驾驶湘A*****甲壳虫造成李某甲与潘某某受伤的人伤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罗某甲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以伪造收条、走理赔程序的方式协助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60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罗某甲农业银行账上归罗某甲所有。
12、2017年12月13日,孔某某安排罗某戊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路附近,伪造罗某戊驾驶湘A*****别克车与“张某丙”扮演的孙某甲驾驶的湘C*****福特福克斯汽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孙某甲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提供驾驶证作为伪造事故的驾驶者。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后,罗某戊进行报案。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3140元支付到湘潭市**厂**公司账户上。
13、2017年12月15日,孔某某伙同他人在湘潭市岳塘区**附近,伪造“张某丙”驾驶赣E*****面包车倒车碰撞“周某某”湘C*****路虎汽车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已将保险理赔金7255元支付到湘潭市**厂公司中国银行账上。
14、2018年1月1日,孔某某伙同罗某甲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道附近,伪造“吉某某”驾驶湘C*****奇瑞车刮伤罗某甲扮演的“李某丁”、造成手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黄某甲作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查勘员明知孔某某等人伪造交通事故仍协助走理赔流程、伪造收条骗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保险理赔金2500元,该笔理赔金支付到寻某某工商银行账上,后孔某某要寻某某将此笔资金交给孔某某父母。
15、2018年1月28日,黄某甲伙同沈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道**四期附近,伪造湘A*****奥迪车撞人的交通事故现场。事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800元支付到邓某某大银行账上归黄某甲所有。
16、2018年9月2日,张某丙伙同黄某甲、林某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广场附近,伪造张某丙驾驶湘A*****五菱面包车撞倒黄某甲扮演的电动车驾驶员林某某,造成林某某身体和手机受损的人伤交通事故现场。事后,**甲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公司将保险理赔金2000元支付到高某某中国邮政银行账上。
综上,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个人保险诈骗12次,涉及金额共计47745元;被告人黄某甲涉及个人保险诈骗9次,涉及金额共计26800元。罗某甲涉及个人保险诈骗4次,涉及金额共计26840元。孙某甲涉嫌个人保险诈骗4次,涉及金额共计22840元。刘某某涉嫌个人保险诈骗3次,涉及金额共计5350元。谭某某涉嫌个人保险诈骗3次,涉及金额共计7500元。
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扣押罗某甲17500元、刘某某16270元,孙某甲5000元在案,刘某某、孙某甲均表示同意将上述依法扣押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罗某甲表示同意将上述依法扣押的资金作为孔某某赔偿金额退还被害单位;案发后,黄某甲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22800元,谭某某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12000元,罗某甲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16550元、退还****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公司、湘潭**公司共计20850元,孙某甲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8700元,刘某某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600元、退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公司1650元,刘某某取得大家财产保险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退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黄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在作为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修理业务负责人、公司股东和汽车修理业务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伙同他人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或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方式增加公司修理业务,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为公司赚取修理费用,数额较大,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或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归自己或者他人所有,数额较大,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孔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或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归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或者伙同他人或者单独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或者重新摆放交通事故等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归自己或者他人所有,数额较大,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黄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共同保险诈骗罪犯罪中,被告人孔某某、黄某甲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单位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同案犯退还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湘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以保险诈骗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并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黄某甲系坦白,认罪认罚,本人或者同案犯退还部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强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黄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授权委托书和申明各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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