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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孔某某,曾用名: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225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镇**村**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肇庆市封某某******公寓**房。2008年5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日左右上午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梁某某(未到案)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苏某甲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5日或者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梁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张某甲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4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1日左右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苏某乙住处盗窃了约0.75升汽油、一个男装摩托车蓄电池、现金30余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22日左右的上午,被告人孔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张某乙住处盗窃了两个银戒指、一粒塑胶制的吊坠、现金约1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份;2、被害人陈述4份;3、鉴定文书1份;4、辨认、指认笔录若干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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