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3日左右上午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梁某某(未到案)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苏某甲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0月5日或者6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梁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张某甲住处盗窃了现金约240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11日左右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苏某乙住处盗窃了约0.75升汽油、一个男装摩托车蓄电池、现金30余元人民币;
4、2019年10月22日左右的上午,被告人孔某某在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张某乙住处盗窃了两个银戒指、一粒塑胶制的吊坠、现金约10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份;2、被害人陈述4份;3、鉴定文书1份;4、辨认、指认笔录若干份;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6、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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