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孔X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790X0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泗水县XX镇XXX村X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泗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XX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泗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孔XX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4月2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害罪
2019年12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孔XX在泗水县XX镇XX村其岳父贾X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妻子贾XX、岳父贾X发生纠纷,孔XX持椅子腿对贾XX、贾X身体多处实施殴打,致贾XX、贾X受伤。当晚22时许,贾X被孔XX送至泗水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贾X符合被他人用一定质量的条形木质钝器多次打击,造成多发损伤(躯体大面积皮下出血、软组织和肌肉挫伤,多发骨折)致双肺重度脂肪栓塞死亡;贾XX体表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29日晚23时许, 孔XX在泗水县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门诊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XX、苏X、张XX、颜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XX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6.电子数据手机录音等证据。
2. 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孔XX酒后驾驶鲁H*****小型货车,沿泗水县XX路行驶至泗水县XX镇XXX村时,与村民李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孔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0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孔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贾XX、李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孔XX的供述与辩解;4.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高保军
检察官助理:路英梅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孔XX现羁押于泗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