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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74********,汉族,初中,群众,户籍地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潍坊市坊子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孔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8日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孔某某2010年9月1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7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潍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潍胶路与东环路交叉路口处时,遇邵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潍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孔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坊子大队值班民警李瑞凯、吴华磊现场勘查结束后赶至潍坊市人民医院将受伤后送至医院救治的孔某某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证明孔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材料。4、鉴定结论: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孔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清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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