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常熟市**镇**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1********,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612******,汉族,初中文化,常熟**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西路**公司宿舍**号。被告人娄某某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0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娄某某在经营常熟**部件有限公司期间,于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从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份至其经营的常熟**部件有限公司,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60116.35 元,税款共计人民币81384.43元,由常熟**部件有限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

被告人娄某某于2020年5月8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娄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发票7份(复印件)、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账凭证、已抵扣证明、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娄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娄某某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常熟**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万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