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182号
被告人娄某某(自报),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小**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娄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娄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前高桥小区瑞仁堂药店门口与被害人金某某因工钱结算意见不一而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抱住对方身体扭打,娄某某将金某某摔倒在地,致其左腿髌骨骨折。经鉴定,金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均报警,娄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被告人娄某某预交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人口信息、体表伤情记录表、医院伤情通知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娄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萌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7586****。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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