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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姬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40号 

  被告人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街道办事处**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姬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姬某甲于2015年11月与姬某乙合伙经营“焦作九之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招募多名员工,将购买的QQ号码发放给员工,将QQ号码修改为女性信息,假冒女性在网络上与陌生男性网友聊天交往,骗取其信任后,以缴纳加盟费等费用经营网店为名骗取钱财。分别骗取高某880元、张某甲1500元、任某某1980元、楼某某2200元、曾某某1129元、张某乙1200元、候某某4760元,共计人民币13649元。

被告人姬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姬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姬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姬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惠敏

         王华磊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姬某甲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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