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丙(小名小八路),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一年,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丙、胡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丙、胡某某、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23日,本院将此案退回六枝特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六枝特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6日,六枝特区公安局以被告人姜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依法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21日,本院将姜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并入姜某甲、姜某丙、胡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并于当日将此案退回六枝特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六枝特区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姜某甲与宁某某因欠砂石款一事发生矛盾,被告人姜某丙得知后便与姜某甲商量纠集人去“教训”宁某某,随后姜某甲、姜某丙纠集被告人姜某丁、胡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准备作案工具砍刀、钢管后驾驶车辆到水城县**镇**村**组村民宁某某家“**山庄”,对宁某某家人、挖掘机驾驶员等人进行殴打,导致双方多人受伤。案发后,被告人姜某甲赔偿宁某某8.8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丙纠集姜某丁、胡某某、王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丙归案后协助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丙、姜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姜某丙、胡某某、王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余 松
检察官:周维珍
检察官助理:李 娅
彭 耀
2020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丙、胡某某、姜某丁现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王某某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821655****、19184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光盘97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