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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57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再次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侯远华均系兰陵县**镇**村村民。2019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姜某某在地里种蒜时,被害人侯某某浇蒜的水流到姜某某的地里,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姜某某将侯某某喉部打伤。经鉴定,侯某某喉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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